牧者分享

要發光

今天是正月十五日元宵節,又稱為「上元節」,即一年之中第一個月圓之夜。按照中國傳統的習慣,元宵節期間,民間除了吃湯圓來應節,象徵家人團圓外,還有於上元之夜放花燈、猜燈謎等活動,這習俗流傳甚廣,至今,世界各地的華人社會仍會在元宵佳節張燈結彩,連華洋匯聚的香港每年也有舉行元宵綵燈會。

說到「燈」,不禁讓我聯想到聖經上的一句話:「人點燈,不放在斗底下,是放在燈臺上,就照亮一家的人。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」(太五15-16上)。在這段經文中,主耶穌用「燈」來做比喻,教導信徒應活得像盞明燈,擁有如亮光般的屬天子民的好行為,來照亮這個黑暗的世代。

在諸多比喻中,用燈來比喻信徒很有意思,燈的本身不能發光,除非將它充滿了油,並必須去點燃它。當點著一盞充滿了油的燈,它便源源不絕地發出光和熱來,一個信徒蒙了救恩,他生命之燈被點著,又被神的話語所光照,他自然就會發出光和熱來。

人點了燈,讓它發出光來,但若不是放在燈臺上,意即不擺放在特別顯露的地位上,就無法照亮周圍的黑暗。「放在斗底下」的斗是木造的量器,用以量取糧食,表徵生活的掛慮、今世的利益;燈放在斗底下,意思是信徒的生命焦點,若被世界的掛慮和利益所蒙蔽,就無法發光照亮黑暗的世界。

主耶穌在馬可及路加兩卷福音書,使用不同的字詞,一再強調燈若放錯了地方,便失卻它照亮的作用:一個是床底下代表休閒(可四21),一個是地窖子裡比喻黑暗之處(路十一33)。換言之,燈要發揮它的功能,就不能放在低暗處,而應盡可能地放在人看得見的燈臺上。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說:「一個基督徒若不能成為一座燈塔,也要成為一根蠟燭」,意思就是要發光,不論大光小光,總要發光,照亮黑暗的世界。

要知道,世界因著人的罪而滑落變得黑暗,然而,滿佈星星的夜空很漂亮,這些星星就是上帝擺放在各處不同位置的信徒。我們因著基督的救贖就有了生命之光,只要不隱藏,都能照亮,我們理當帶著基督的樣式在世界中行走,我們走到那裡,光就到那裡,為那裡帶來希望,「叫他們看見我們的好行為,便將榮耀歸給我們在天上的父。」(參太五16下)

新年伊始,讓我們一起確認我們的召命:上帝要透過我們為社會帶來真光,讓四周圍的人得以認識祂,使他們不在黑暗裡走。上帝要透過我們在別人的生命裡發揮點綴、裝飾的作用,美化他們的人生,使旁人原本單調的生命因著我們的幫助而活得更炫麗、更有意義、更多采多姿。上帝要透過我們幫助他人更深入地探索、思考生命的真諦、更了解祂的旨意、更明白聖經的真道。